河南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民终42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洪来,男,1963年3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长江东路2号院世纪金苑综合楼3-901。
法定代表人:邢灿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塞拉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朝阳镇卫坡村。
法定代表人:安云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陈洪来、河南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塞拉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21)豫0322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王春峰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开具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春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安 超
书 记 员 高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