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民终42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芙蓉路1号院35号院201。
法定代表人:邢灿义,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2021)豫0322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董 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麻琳娜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民终42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芙蓉路1号院35号院201。
法定代表人:邢灿义,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2021)豫0322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董 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麻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