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4民初1341号
原告:**干,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荐土,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茹,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来,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河南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芙蓉路**院**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5794259857A。
法定代表人:邢灿义。
被告:洛阳塞拉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朝阳镇卫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079406096M。
法定代表人:安云霞。
原告**干与被告***、**来、河南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塞拉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干撤回对被告***、**来、河南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塞拉维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佳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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