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蛟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衢州宸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蛟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02民特249号
申请人:衢州宸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9TMXM72,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衢化路868号4幢12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蛟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665787416,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165弄2号230室。
法定代表人:石文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衢州宸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上海蛟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2020﹚浙0802引调47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于2020年3月19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上海蛟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欠衢州宸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79337.04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转账付清,若上海蛟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全额履行,则需另行支付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衢州宸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上海蛟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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