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802民初186号之一
原告:浙江天泽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41743R,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
法定代表人:徐志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飞鹏,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卓超,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蛟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665787416,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v>
法定代表人:石文明。
原告浙江天泽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蛟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浙江天泽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泽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泽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60元,减半收取102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80元,由原告浙江天泽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余建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桑桑
书 记 员 徐懿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