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召民一初字第360号
原告漯河邦富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赟,许慎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技术总监。
委托代理人**,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丰民种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际中,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湖南都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湖南兴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尊长,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邦富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丰民种子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都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湖南兴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邦富种植专业合作社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二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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