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兴电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825景泰供水工程指挥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甘0423执825号
申请执行人:白银兴电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水泉乡砂流水村。
法定代理人:张永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明杰,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景泰供水工程指挥部,住所地景泰县一条山镇东街。
负责人:沈渭吉,该指挥部副指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银兴电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景泰供水工程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景泰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3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景泰供水工程指挥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景泰供水工程指挥部向申请执行人白银兴电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还质保金546475.5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景泰供水工程指挥部存款546475.5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文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雷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