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盛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盛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梁平区丰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55财保31号

申请人重庆市盛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66893136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丰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062874870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市盛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丰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解除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渝0155执保360号执行裁定书中确定冻结的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丰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申请人重庆市盛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屋。

经审查,申请人重庆市盛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丰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渝0155民初651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丰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申请人重庆市盛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给付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盛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原冻结的银行存款及查封的担保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丰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解除保全。

对申请人重庆市盛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屋予以解除保全。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勤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