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盛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1民初8870号
原告:重庆市盛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西正街一城商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668931366K。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告:***,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女,193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男,199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重庆市盛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同时,本院于同年5月11日受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盛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渝0101民初7994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本院起诉,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并案审理,在(2021)渝0101民初7994号案件中一并作出裁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 判 员 **月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