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盛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盛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3民初25676号 原告:**,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市渝中区春森路**1-1。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宛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宛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盛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西正街一城商贸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埃朗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重庆埃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渝州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第三人:***,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首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首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盛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埃朗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小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