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0执恢10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盛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西正街一城商贸区,组织机构代码6689313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綦江区永新镇长田村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盛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綦江县永新镇长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4日作出的(2010)綦法民初字第029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589676.5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綦江区永新镇长田村村民委员会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盛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1217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后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依法作出(2015)綦法民执字第00506-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合资款进入帐户为由申请恢复执行。立案后,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帐户线索,对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綦江支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綦江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綦江支行的银行帐户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现未在上述金融机构开户。另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渝0110执恢10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翼
审判员***
审判员杨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