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麦塔威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麦塔威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麒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江汉执字第0040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麦塔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新元,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麒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杨,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麦塔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麒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3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事项,一、被执行人武汉麒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45000元;二、若被执行人武汉麒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的义务,则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0000元;并支付案件诉讼费1500元。因被执行人武汉麒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仅付款50000元,申请执行人武汉麦塔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1015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423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麒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02923元(含执行费14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辉
审 判 员  李德清
代理审判员  余雄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