荏原冷热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荏原冷热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睿恒百祥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5629号 原告:荏原冷热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永达路7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睿恒百祥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瑞合西二路6号院3、4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荏原冷热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睿恒百祥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荏原冷热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