荏原冷热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沈阳展业置地有限公司、荏原冷热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民终52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展业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子街7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城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荏原冷热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永达路7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沈阳展业置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荏原冷热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0611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展业置地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沈阳展业置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