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尔大漠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阿拉尔大漠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81民初1743号之二
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东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26722078217。
法定代表人:倪奉尧,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阿拉尔大漠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军垦大道西10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69344080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拉尔大漠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拉尔大漠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40元,由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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