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尔大漠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大漠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81民初1743号
申请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东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26722078217。
法定代表人:倪奉尧,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阿拉尔大漠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军垦大道西10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69344080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1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阿拉尔大漠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冻结或查封期满后冻结或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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