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华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保定市华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大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8民初2682号
原告保定市华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址保定市莲池区三丰中路178-1号门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105997564N。
法定代表人许庆良,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
委托代理人冉瑞丰,河北君律君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河北大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址保定市清苑区北店乡田各庄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0911198829。
法定代表人王贵章,男,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华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大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本院依法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保定市华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建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霍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