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7民初8号
原告:保定市华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保定市莲池区三丰中路**华北轴承大厦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许庆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瑞丰,河北君律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晨阳水性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博野县经济开发区**址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旺,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市华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晨阳水性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华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6622元,由原告保定市华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文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兰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