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华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保定市华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保定红星电液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06民初1918号之一
原告:保定市华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三丰中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许庆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北京市海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红涛,女,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保定红星电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机场路1号。
负责人:孙福来,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保
定市莲池区丽景蓝湾A区13号楼302号。
被告:宋友利,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
原告保定市华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红星电液设备有限公司、**、宋友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保定市华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华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华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5.94元,减半收取计1032.97元,由原告保定市华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潇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