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沣联合电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汇沣联合电梯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6执76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汇沣联合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袁新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丰享老(北京)居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纪丰,总经理。

北京汇沣联合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与德丰享老(北京)居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的(2019)京0116民初9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如下:一、德丰享老(北京)居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汇沣联合电梯科技有限公司电梯安装费4 6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德丰享老(北京)居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北京汇沣联合电梯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10 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公告费560元,案件受理费83元由德丰享老(北京)居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权利人北京汇沣联合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汇沣联合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21年3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德丰享老(北京)居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德丰享老(北京)居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车辆、房屋、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债权、股权、理财等财产情况,冻结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德丰享老(北京)居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个,实际冻结金额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德丰享老(北京)居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去被执行人德丰享老(北京)居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边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德丰享老(北京)居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其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汇沣联合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德丰享老(北京)居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汇沣联合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德丰享老(北京)居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汇沣联合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德丰享老(北京)居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德丰享老(北京)居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洪日
审  判  员   李印强
审  判  员   周忠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王长山
书  记  员   李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