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沣联合电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8执18853号
申请执行人: 北京汇沣联合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院3号楼6层610室。
法定代表人:袁新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益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柳胜辉,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北京汇沣联合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益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益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侯军辉
审 判 员 周丽军
审 判 员 李春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颢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