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晓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上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东晓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2216号
原告:上海上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晓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晓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75,28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东晓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28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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