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晓电气有限公司

东晓电气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382民初6053号
原告:东晓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白象镇琯头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6月20日出生,住**市。
被告:**,男,汉族,1978年12月7日出生,住**市。
原告东晓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还原告货款288580元。2、被告***支付违约利息41309.45元(以912580元为本金,从2015年8月30日计算至2015年12月5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有业务往来,2015年2月15日,被告***、**出具欠据,确认尚欠原告货款912580元。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至今余欠原告货款288580元未付清。另,2015年2月25日,被告***与原告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如2015年8月29日还款,则不计利息,如逾期以欠款本金912580元为基数按月息1.4分计息,利息期间欠款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5日。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履行,根据上述约定计算,2015年8月30日至2015年12月5日的利息为41309.45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晓电气有限公司货款288580元。款交本院转付。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晓电气有限公司利息41309.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敏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施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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