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晓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上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东晓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2216号之一
原告:上海上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晓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晓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上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财产保全费1,896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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