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晓电气有限公司

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东晓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82民初12226号
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晓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温州郎顺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晓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107年11月10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24元,减半收取5312元,由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勤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此件与原本核定无异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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