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晓电气有限公司

**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执11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华山路**,组织机构代码:670287020。
法定代表人:郑元国。
被执行人:***,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郑钋,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82民初6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0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32989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25元、执行费484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郑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郑钋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郑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郑钋有银行开户,本院于2019年07月31日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以上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郑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郑钋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郑钋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郑钋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电气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郑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82执11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项恩泽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徐 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