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立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立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振大枸杞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21执691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立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工农街154-9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1MA73M6HH6Q。
法定代表人:谢奋海,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振大枸杞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航天镇铁路东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1595511415D。
法定代表人:王振斌,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立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振大枸杞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21)甘0921民初303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振大枸杞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甘肃立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1247980元,申请执行费1488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甘肃立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执行和解为由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依法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921执6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生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