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民初4881号
原告:湖北海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联硕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通海口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海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联硕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湖北海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海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海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计25.50元,由原告湖北海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 筱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