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越建设(山东)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省惠民县恒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民初3858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城市艺墅小区19号楼1**5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民天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省惠民县恒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道办事处大于十字路口以南、庆淄路以西、兴惠建材有限公司以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惠民县恒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经调解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计152元,由**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