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民初3858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城市艺墅小区19号楼1**5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民天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省惠民县恒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道办事处大于十字路口以南、庆淄路以西、兴惠建材有限公司以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惠民县恒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经调解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计152元,由**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