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1财保71号
申请人:滨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高新区青田办事处高四路501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二期15号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T2GD73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惠民县恒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道办事处大于十字路口以南、庆淄路以西,兴惠建材有限公司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555245343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滨州***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山东省惠民县恒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申请人滨州***物资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滨州***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惠民县恒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9130113700142050001083及存款3994071.97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滨州***物资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