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02执2542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安达日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南昌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本院作出的(2017)赣0102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南昌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南昌安达日菱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修保养费21506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6月1日起以所欠维修费保养费215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技术至清偿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0元,执行费23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2336元及相应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江西昌特巾被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