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502执669号
陕西渭南虎王锅炉研制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渭南虎王锅炉研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民终2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渭南虎王锅炉研制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808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案款85506元及执行费1144元,案款85506元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渭南虎王锅炉研制有限责任公司,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