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皓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玛珂电缆有限公司与四川皓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民初54号
原告:四川玛珂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兴城大道(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华淑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玮伦、***楠,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皓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滨江南路二段78号滨江印象1号楼9层1、2号。
法定代表人:滕飞。
被告:***,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四川玛珂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皓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原告四川玛珂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玛珂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玛珂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4元,由四川玛珂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宇飞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杜凤琳
书 记 员 毕小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