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皓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沃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皓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川1304民初2736号

原告:重庆沃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长春沟**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78670403T。

法定代表人:高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廷勇(特别授权),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惠琴,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皓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滨江南路二段**滨江印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7758148438。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全(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沃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皓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沃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廷勇,被告四川皓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沃能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30400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业拆借利率四倍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为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5日,原被告之间签订《柴油发动机组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柴油发电机WIC330G2台,单价13.6万元、16.0万元,合同总价29.6万元。其中第四条结算方式第一款约定:签订合同时被告支付30%的货款为定金,货到现场当天支付合同总额60%的货款,调试正常后支付10%的剩余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发电机组交付给被告,并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给被告。而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余款30400元却不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应该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保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四川皓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5日前向原告重庆沃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退还2台WIC33**柴油发电机的质保金共计30400.00元(此款直接汇入双方在柴油发电机组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原告重庆沃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收款账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00元,由被告四川皓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钟向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昊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