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4民初12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充联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燕京大道南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1304MA6297W1XE。
法定代表人:雍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文,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皓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滨江南路二段**滨江印象**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14027758148438。
法定代表人:滕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宇,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充联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皓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皓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南充陈寿路支行账户存款,现因被告已经对全部货款履行完毕,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充联友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对保全账户进行解除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充联友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皓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陈寿路支行账户2000××××0013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