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民初9230号
原告:四川皓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腾飞,执行董事。
被告:南充绿地申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卫。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四川皓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充绿地申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皓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皓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 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