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高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执25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1号禾盛京广中心1幢3单元7层30703号。
法定代表人:王政,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高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96号国贸中心28楼2812室。
法定代表人:王铁,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高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陕0113民初50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高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陕西高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本案申请执行人西安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正与被执行人陕西高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陕0113执2584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宇润
审 判 员  张奕鹏
代理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瑞荣
打印:相丽华校对:李瑞荣2017年月日送达
合议笔录
时间:2017年11月25日
地点:本院执二庭
合议庭成员:贾宇润、张奕鹏、张哲
承办人:张哲
记录人:李瑞荣
张哲:申请执行人西安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高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陕0113民初50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高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陕西高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本案申请执行人西安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正与被执行人陕西高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现拟依法准许其撤案申请,看各位意见!
张哲:我认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张奕鹏:同意上述意见。
贾:同意二位意见,报领导审批。
决议
(2017)陕0113执2584号案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