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长庆专用车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城中村改造事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111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长庆汽车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陕西长庆专用车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杨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羚敏,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流,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负责人:刘强,该中心主任刘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永平,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均,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西安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政,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长庆汽车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庆公司)因与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城改中心XX中心)、第三人西安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62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长庆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625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进行实体审理;3、请求依法判令由城改中心XX城XX中心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城改中心XX中心与韵通公司签订的《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城改和棚改建设工地XX城XX工地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合同书》中虽然约定合同总价以市财政局最终评审结果为准,但因城改中心XX中心自2013年5月实际使用涉案监控系统以来,一直未将涉案工程提交财政评审,致使涉案工程现已不具备进行财政评审的条件。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总价应经市财政局最终评审与本案的现实情况不符,属于对事实的认定错误。二、本案不存在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情形。涉案合同所附清单已经列明了工程采购物品及价格,合同双方对此无争议,财政评审的目的在于对该清单之外的采购及工程量进行确认,长庆公司以该部分无争议的金额作为诉讼请求,不存在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情形。
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29日第三人韵通公司与城改中心XX中心签订了涉案合同,合同约定双方确定的合同总金额为1995000元,在支付方式中约定:城改中心XX中心在该系统经财政决算评审书面结果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100%(合同总价以市财政局最终评审结果为准)。2013年5月25日韵通公司完成施工并在支付城改中心XX城XX中心实际使用至今。2018年12月,长庆公司与韵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了韵通公司对城改中心XX中心享有的涉案债权。长庆公司遂以城改中心XX城XX中心拒不履行涉案工程验收、评审、决算及支付工程款义务构成严重违约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城改中心XX城XX中心支付2094750元工程建设费用和维护费、以及因延迟支付该笔费用产生之利息共计651775.64元,同时长庆公司阐明了其诉请的事实及理由。另,城改中心XX中心承认收到了韵通公司向其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长庆公司向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及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原审以涉案合同总价未经市财政局最终评审致本案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为由,驳回长庆公司的起诉。结合查明事实,长庆公司以其从第三人韵通公司处取得涉案债权为由,并以原告身份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城改中心XX城XX中心向其支付2094750元工程建设费、维护费,以及因延迟支付该笔费用产生之利息共计651775.64元,同时长庆公司在起诉状中阐明了所依据事实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认为,长庆公司在本案中诉讼请求具体明确,其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至于长庆公司取得本案所涉债权是否合法有效、城改中心XX中心至今未将合同总价报市财政局最终评审的原因以及是否超过了报审的合理期限、城改中心XX中心是否存在故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的情形、长庆公司涉案主张之诉请能否成立等问题,均需通过实体审理予以确认。故原审以长庆公司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长庆公司起诉欠当,本院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625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敏
审判员岳新文
审判员田勤耕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郝苗
书记员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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