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高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恢11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安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政。
被执行人陕西高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王铁。
申请执行人西安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高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50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高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遂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高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96号1幢03115室(房屋产权证号为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字第1100104010-2-1-1-03115~1)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陕西高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遂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陕西高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上述房产,并于2021年12月21日在阿里司法拍卖平台以最高价263,692.67元成交,但买受人逾期未支付尾款。鉴于被执行人陕西高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仍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高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96号1幢03115室(房屋产权证号为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字第1100104010-2-1-1-03115~1)房产依法移送重新第一次拍卖,现拍卖程序正在进行当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陕0113执恢1163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哲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张虎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瑞荣
打印:李瑞荣校对:李瑞荣2022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