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知民初83号
原告:***,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代理人:于洋,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培培,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玉卿,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李晓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雨濛
打印:相丽华校对:李宏艳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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