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0执424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南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MB1B37366Q。
法定代表人陈晓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丽,该局执法监察队队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荣,该局执法监察队队员。
被执行人重庆綦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220822826。
法定代表人王先应。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重庆綦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10执42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蓝远银
审 判 员 杨 东
审 判 员 王孝荣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晓强
书 记 员 刘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