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綦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重庆綦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执恢9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军,局长。
被执行人重庆綦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先应。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重庆綦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0行审24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綦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对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全部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没到院接受调查询问。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过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10执恢9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行政裁定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蓝   远   银
审 判 员 杨东审判员袁永鸿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晓   强
书 记 员 刘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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