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綦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綦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0民初4347号
 
原告:***,女,汉族,1979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男,汉族,1964年7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綦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220822826。
法定代表人:王先应,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綦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4.50元,由原告***负担(已纳)。
 
 
审  判  员    王君平
 
 
 
  二〇二一 年 七 月 七 日
 
法官  助理    吕延龙
书 记 员    胡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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