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綦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綦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5025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林,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綦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先应。
第三人:何方林,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第三人:重庆市綦江区丁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赵亚梅,镇长。
第三人:重庆市綦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第三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姜天波,区长。
第三人:刘长全,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綦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何方林、第三人重庆市綦江区丁山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重庆市綦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三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刘长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2020年6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权珊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