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綦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綦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5027号
原告:***,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林,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綦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220822826。
法定代表人:王先应。
第三人:何方林,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第三人:重庆市綦江区丁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丁山镇街上。
法定代表人:赵亚梅,镇长。
第三人:重庆市綦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通惠大道56号嘉惠新城大门旁。
第三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姜天波,区长。
第三人:刘长全,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綦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何方林、第三人重庆市綦江区丁山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重庆市綦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三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刘长全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陈仁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钟雨尧
书 记 员 胡镜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