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民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民怡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158号创业服务中心602号。
法定代表人:薛细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书珍,女,195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法定代理人:邹某(系宋书珍丈夫),男,1952年5月14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上诉人常州民怡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书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2民初5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经本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上诉人常州民怡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州民怡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常州民怡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 飞
审判员 刘晓琴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蒋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