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民怡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怡环卫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民初121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世烽,江苏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滨海县。
被告:***怡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创业服务中心**。
负责人:薛细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夏科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怡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判员  徐晓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司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