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6438号
申请人:湖南中盈梦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大厦C座31层。
法定代表人:李雨馨。
被申请人:成都市羊安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羊安镇泉水金泉大道150号。
法定代表人:常文第。
被申请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大学科技园清源路兴业楼A栋5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
被申请人:徐晶,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本院在审理湖南中盈梦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市羊安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徐晶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中盈梦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羊安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徐晶名下银行存款2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额财产,以上保全申请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中盈梦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羊安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徐晶名下银行存款250000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25000000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羊安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徐晶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玮
人民陪审员 周霞玲
人民陪审员 周佑良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宋晓玲
书 记 员 曹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