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执异160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成都市羊安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MA62PGT71N,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羊安镇泉水金泉大道150号。
法定代表人:常文第,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6339928E,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东亭开发区南区间横路4号。
负责人:陈志良,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3311420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大学科技园清源路兴业楼A栋5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迎燕,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无锡瑞德纺织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74437305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震泽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陈其鹿,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王迎燕,女,汉族,1967年12月21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被申请人:徐晶,男,汉族,1976年9月5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本院在办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锡山支行)与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公司)、无锡瑞德纺织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德公司)、王迎燕、徐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成都市羊安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羊安公司)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1年7月19日,本院对农行锡山支行诉美尚公司、瑞德公司、王迎燕、徐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苏0205民初428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瑞德纺织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王迎燕、徐晶的银行存款98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
根据农行锡山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苏0205执保1822号。2021年11月17日,本院向羊安公司送达(2021)苏0205民初4286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停止支付被申请人美尚公司在其单位到期的债权,以98000000元为限。
羊安公司提出异议称,其于2018年9月28日与美尚公司等四家公司组成的联合体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联合体实施工程建设。截至日前,施工总承包联合体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建设,项目不具备竣(交)工验收条件,亦不符合结算付款条件。即施工总承包联合体在羊安公司是否存在应收账款不能确定,且即使存在应付款,现一方面尚未进入支付期,不具备付款条件,另一方面羊安公司有权在应付款中先行针对施工总承包联合体的违约行为收取违约赔偿款。自2021年7月8日起,羊安公司共计收到8份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执行。请求:撤销(2021)苏0205民初428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本院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回证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享有的到期或未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三人应当依法协助履行停止支付到期或未到期债务的义务。执行法院对到期债权的冻结行为实质上是要求第三人履行停止支付的消极行为义务,能产生防止第三人未经法院允许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第三人主张不履行或不负有履行该到期债权义务,就裁定解除对到期债权的冻结,但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原执行案件中,羊安公司认可美尚公司与其有业务往来,但双方并未结算,亦在指定期间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院可以依法冻结未到期的债权,但不得对羊安公司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现亦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故羊安公司请求撤销(2021)苏0205民初428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于法无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市羊安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叶梅芳
人民陪审员 吴志慧
人民陪审员 李艳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王 一
书 记 员 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