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美建联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甘肃美建联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191民初276号
原告(反诉被告):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中心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张世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男,该公司兰州新区瑞岭名郡项目部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维轩,女,该公司兰州新区瑞岭名郡项目部法务专员。
被告(反诉原告):甘肃美建联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长城西路(胜景苑小区旁)。
法定代表人:王硕,该公司经理。
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白银二建公司”)诉甘肃美建联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建联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白银二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订立的《铝合金窗户制作安装工程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6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198650元(以合同总额的25%为计算标准);4.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原被告签订《铝合金窗户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被告以580元/㎡的固定包干单价承接兰州新区瑞岭名郡项目西区38#—41#楼窗户制作安装工程,施工面积共计1369.88㎡。原告向被告支付30000元定金,被告保证在2018年8月15日前完成全部安装工作。但被告一直推脱拒不入场施工,经原告长时间沟通接洽,被告仍置之不理。被告完全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应当根据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另合同约定因被告原因延误工期,每延误一天承担一万元的逾期违约金,现原告认为该数额偏高,特以合同总额的25%向被告主张即198650元。综述,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美建联邦公司辩称,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18年6月,但被告签字盖章时原告未签字盖章,原告未将其签字盖章的合同返回给被告。之后,原告变更了窗户型材型号、增加了安装附框项目并承诺补签完善合同,但始终未补签。双方协商以公对公的方式支付合同款,但原告未给被告支付过任何款项,仅是原告的员工曾给被告转账30000元窗户铝型材定金,并要求被告尽快定购铝型材和辅材。被告依约定购“铭帝”牌特殊颜色的铝型材一批,并积极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安装附框。期间,被告发现原告预留的窗户洞口不规范,积极与原告进行沟通,但因原告的预留洞口未全部成形,无法达到统一安装,答辩人安装了符合施工标准的附框洞口。原告一直未就被告反映的问题拿出具体解决方案,并在此期间另行委托第三方安装窗户。原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被告定购的铝型材无法退回,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但原告诉请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且被告没有违约而是原告违约,应当由原告赔偿被告的损失。
美建联邦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被反诉人赔偿因违约合同给反诉人造成的直接损失239342元及材料保管费用和管理费等;2.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反诉人应被反诉人要求定购特殊颜色铝型材价值为198000元,垫付工人工资及其他费用合计38000元,垫付安装附框材料费3342元,上述合计239342元。但因被反诉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安装窗户,反诉人与其协商期间,被反诉人将该项目交给第三方单位施工,被反诉人的根本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给反诉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反诉人的合同权益,特提起反诉,望判如所请。
白银二建公司辩称,反诉人陈述其垫付工人工资与事实不符,其支付的附框材料费是因其工人错误操作导致附框材料损坏后应当分担的部分。反诉人提出的材料费和报关费无依据,是反诉人违约。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6月,白银二建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美建联邦公司签订《铝合金窗户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美建联邦公司为白银二建公司承建的兰州新区瑞岭名郡项目西区38#、39#、40#、41#楼窗户制作安装,41#部分为修缮工作。其中,制作安装综合单价为580元/㎡,修缮为380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定金30000元,乙方收到定金后25日内进场安装,若在25日内乙方不能按时进场安装,则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耽误甲方工期的损失”“铝合金窗户应按施工图纸及甲方认可的窗型、风格、制作尺寸进行加工制作,若现场窗洞口与施工图纸有差异时,乙方应及时与监理、甲方沟通解决并确定尺寸后(直至现场洞口尺寸符合图纸或设计变更的要求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乙方进场施工前,应在7天内作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窗户优化窗型图,报甲方、监理单位审批,待监理、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加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每延期一天按每天壹万元支付逾期违约金,累计计算并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不得放弃承包,不得转包及擅自变更项目经理、项目管理人员,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可就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问题向乙方发出书面指示,乙方须立刻执行甲方发出的指令。如乙方在收到甲方催促执行的书面通知后三天内,仍未执行,甲方可另聘他人执行,所有产生的有关费用从应付或将付予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合同中同时载明美建联邦公司、王硕个人收款账户名称、账号等信息及其他合同有关事项。
2018年6月24日,白银二建公司职员**向美建联邦公司转账30000元,注明“窗户定金”。同月26日,美建联邦公司将委托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制作的《兰州新区瑞玲名郡项目38#楼铝合金窗型大样图》《兰州新区瑞玲名郡项目39#楼铝合金窗型大样图》《兰州新区瑞玲名郡项目40#楼铝合金窗型大样图》提交白银二建公司审核,白银二建公司在大样图首页加盖该公司兰州新区瑞玲名郡项目部技术专用章。次日,美建联邦公司与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景泰县经销商魏志强签订《铝型材供货合同》,订购上述大样图中载明的铝型材191包,合计198000元。次月21日,美建联邦公司向白银二建公司发送工程联系单,提出38#、39#、40#楼在安装副框过程中发现土建实际洞口和土建设计施工平面图及窗户设计大样图不符的问题,并详细列明存在问题的楼号、楼层、洞口。白银二建公司提出美建联邦公司委托制作的大样图未按照建筑施工图尺寸做图和实测,并于2019年7月25日向美建联邦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硕发送信息,要求其尽快履行合同,抓紧安排窗户的进场安装作业。王硕答复收不到合同,无法生产。后双方就洞口尺寸问题如何解决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6月9日,白银二建公司将38#、39#、40#楼窗户制作安装工程另行承包给郭礼礼,截止2020年4月13日已安装完毕。
另查明,美建联邦公司为履行窗户制作安装合同,于2019年6月组织工人进场进行实测,并指导安装窗户副框。
上述事实由《铝合金窗户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信息往来记录、铝合金窗型大样图、《铝型材供货合同》、销售单、考勤表、《工程联系单》、《窗户制作安装合同》、照片、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白银二建公司诉请解除与美建联邦公司签订的《铝合金窗户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美建联邦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双方意见一致,本院予以准许。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白银二建公司和美建联邦公司签订的《铝合金窗户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中对定金进行了约定,白银二建公司依约于2018年6月24日支付了定金30000元,美建联邦公司应当在收到定金之日起25日即2018年7月19日前进场安装。美建联邦公司收到定金后虽然委托他人制作了大样图并订购相应铝型材,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但其并未进场施工。虽然美建联邦公司于2018年7月21日向白银二建公司书面提出洞口尺寸等问题,但庭审中其自认存在问题的洞口不足三分之一。本院认为,部分洞口存在问题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安装,且直至2019年6月9日白银二建公司另行委托他人安装前,美建联邦公司仍未安装不存在问题的窗户,其虽积极将存在的问题向白银二建公司反映,但并未积极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对于未按时进场施工的行为,美建联邦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本案中,白银二建公司既已提出双倍返还定金,对其要求美建联邦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美建联邦公司依约向白银二建公司报送了大样图,白银二建公司加盖了印章,其盖章行为视为对大样图中型号、颜色、尺寸等的认可,美建联邦公司据此订购了相应的铝型材,积极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美建联邦公司向白银二建公司书面反映洞口尺寸等存在的问题后,未得到白银二建公司的相应答复,导致存在问题的部分无法施工,应当由白银二建公司承担该部分的违约责任。因美建联邦公司在庭审中自认存在问题的洞口不足三分之一,故本院酌情支持由白银二建公司向美建联邦公司支付订购铝型材的损失60000元。美建联邦公司提出其支付的工人工资及安装副框产生的付费以及剩余铝型材材料款,是其为履行合同的必要支出,合同无法如期履行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甘肃美建联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签订的《铝合金窗户制作安装工程合同》;
二、甘肃美建联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60000元;
三、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甘肃美建联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元;
四、驳回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甘肃美建联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90元由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已减半收取的反诉费元由甘肃美建联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小容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瑞